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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居民建议

发表于2014-06-09
小区老年人不少能不能在开阔地段搞点老年健身器械。望开发部丶物业部门考虑。
发表于2014-06-13

是个好主意。

发表于2014-06-17
找个赞助商
发表于2014-11-06

发表于2015-01-23
有了,好几处,不错不错,👍一个
发表于2015-03-02
这条好
发表于2015-06-01

这么大小区  没有老年活动室  户外健身器也太少了


发表于2015-06-03

新买的房子物业服务是什么情况?今后市民从购房合同中就能了解。《征求意见稿》中要求,新建物业销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应当依法通过招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住宅项目总建筑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一万平方米以下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开发企业应当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并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等资料报房管部门备案。

曾有市民购买了房子之后,发现物业费过高,或者物业服务水平不行,今后这种情况就不会出现了。《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开发企业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或现售备案时,应当提交经房管部门备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在销售物业时,应当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作为商品房销售合同约定的内容,同时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对临时管理规约向买受人明示并予以书面承诺。也就是说,市民在买房的时候,可以从购房合同中了解将是哪家企业提供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和服务标准都是什么样的,提前做到心中有数。

在物业收费方面,《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具体办法由市物价部门、市房管部门制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同时,物业服务企业依约履行义务的,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拒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

住宅小区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讯、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相关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其收取业主应缴纳的费用,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有关费用而停止向业主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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