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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房产税亟需规范和强化

发表于2011-05-09

重庆规定对别墅每户180m2以上的存量和增量全部征收;高档(高于平均价格2倍以上)住宅,每户100m2以上的增量征收;对无户籍、无工作、无企业的居民,从第二套开始征收。税率为:平均价格3倍以下的0.5%,3〜4倍的1%,4倍以上的1.2%。

发表于2011-05-09

上述情况反映出,即使已经推出房产税的城市,对房产税仍是尽可能放宽标准。这可能是基于多种考虑,比如,如果对存量征收,可能面临操作上的难度,包括需要实施房产普查和实名制,容易触及利益矛盾等;也可能因为税收政策是招商引资、投资环境的重要影响因素,在其他地区未推出之前,先期推出的地方害怕影响吸引力;也可能担心税率提高会影响房地产的发展,进而影响经济发展和劳动就业等等。如果心态确实如此,那么税法执行起来也难免三心二意,房产税征收的实际效果可能要大打折扣。

发表于2011-05-09

因此,房产税要真正发挥应有作用,需要在全国范围内加快实施并适度统一和加强。其中,房产税起征和免税的规定,不应以套为标准,因为“套”有大小贵贱之分,按套划分是不合理的,也容易产生偷税漏税的空子(如假离婚)。应该一律以人均面积为标准;人均免税面积标准应该与保障性住房供应标准联系(可以略高于廉租房配置标准),不能凭空想象随意确定;房产税严格地讲,不能实行新老划断,只对新购住房征收,否则就会失去公平;房产税率水平的确定,应考虑到公共服务或公共产品的成本水平,参照国际上特别是周边国家的实际水平,考虑到社会实际承受能力,并要保证房产税能够发挥抑制社会不合理住房需求的作用;应该对所有享受政府公共服务的城镇住房都开征房产税,而不应该只是个别城市实施,造成“税收天堂”和不公平竞争。

发表于2011-05-09

尽管房产税属于地方税种,具体征收办法理应由地方政府自行决定,但考虑到中国目前土地公有,特别是地方政府对房地产的热衷和推崇,而对房产税等调控措施并不积极的现实情况,需要中央政府尽快研究出台房产税的规范标准,包括房产税使用的管理办法,在此基础上,留给地方政府一定的浮动空间。同时,要加快推进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尽快启动个人住房普查工作,坚决实施住房实名制,严厉打击偷税漏税和贪污腐败行为,防范聚集在房地产领域的资金大量外逃。

发表于2011-05-09
值得注意的是,很多人认为,征收房产税很复杂,还存在很多的技术性难题,如实名制问题、估值问题等,近期很难推广实施。对这一点,我们有一个参照物:中国从1992年就开始推动实施银行存款实名制,但一直到2002年才真正推出。这其中实际上并没有多少技术性难题,最难的就是会触动一部分人的利益。最大的阻力不是来自于广大普通公民,而是少数既得利益且有政策影响力的人。推行房产实名制同样将遇到类似的情况,但只要中央下定决心,所谓的技术性难题是完全可以克服和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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