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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北京工商局公布27种霸王条款 商户不改将被罚

发表于2011-06-08
条款类型一、经营者在消费合同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

1.请勿在海滨浴场内追逐、打闹,如发生伤亡事故,后果自负。

2.在场地使用过程中,如有人身伤害,本公司不负责任。

发表于2011-06-08

条款类型二、经营者在消费合同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1.客户送洗衣物因天灾、火灾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衣物损坏的,本店恕不负责。

发表于2011-06-08
2.公司不承担任何情况下可能造成的跑水、漏电、煤气泄漏等事故造成的损失。
发表于2011-06-08
3.装饰工程所在区域如果存在环境污染现象,则乙方有权拒绝检测,对甲方自行检测的结果,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发表于2011-06-08
5.在停车场停放自行车每月每户**元,摩托车**元,轿车**元,车辆损坏或丢失以及车内物品的损坏或者丢失均由车主自己承担责任。
发表于2011-06-08
6.在壹个月内提取衣物,逾期则本店不负保管责任。
发表于2011-06-08
7.所有赔偿要求必须在提取衣服时提出,出门恕不负责。
发表于2011-06-08

条款类型三、经营者在消费合同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1.“本店商品售出一概不予退换。”或“打折商品不退不换。”或“奖品、赠品一律不实行三包。”

 

发表于2011-06-08
2.“消费者在验收合格后的十日内未结清工程款,将失去免费保修的资格。”
发表于2011-06-08
3.“购买后三天内将质保书寄回本厂,否则本厂不负保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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