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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规范

发表于2010-03-04
前    言

为提高我省物业管理服务水平,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物业管理企业的经营服务行为,为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提供参考依据,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山东省建设厅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建设厅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英、王晓瑜、胡冰、张恒志、张宣文、王西涛、蔡志刚、韩小华、蓝颉、闫晓燕。
发表于2010-03-04
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物业管理服务的定义、分类及服务质量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服务。
发表于2010-03-04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10号令)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批准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试行)》(城住字[84]第677号)
发表于2010-03-04
3  术语及定义
下列术语及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物业
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房屋以及相配套的设备、设施

3.2  物业管理
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3.3 业主
物业的所有权人。
3.4  非业主使用人
物业的承租人和其他实际使用物业的非所有权人。
3.5  物业管理企业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物业管理资质的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组织。
3.6  一级物业管理服务
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高标准物业管理服务。
3.7  二级物业管理服务
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普通物业管理服务。
3.8  三级物业管理服务
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基本物业管理服务。
3.9  大修工程
凡需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的工程。
3.10  中修工程
凡需牵动或拆换少量主体构件,但保持原房的规模和结构的工程。
3.11 小修工程
凡以及时修复小损小坏,保持房屋原来完损等级为目的的日常养护工程。
发表于2010-03-04
4  分类
          依据物业管理服务内容中的基本要求、房屋管理、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协助维护公共秩序、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管理的不同,将物业管理服务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发表于2010-03-04
5.3  三级
5.3.1  基本要求
5.3.1.1  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5.3.1.2  承接项目时,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移交物业管理所需资料。
5.3.1.3  物业管理专业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操作人员持证上岗。
5.3.1.4  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建有较完善的物业管理档案(物业竣工验收档案、设备管理档案、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资料档案等);有物业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运用计算机手段进行管理。
5.3.1.5  管理服务人员佩戴标志。仪表仪容整洁规范。
5.3.1.6  公示 24 小时服务电话。急修按合同约定时限到达现场并做应急处理;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有报修、维修记录,并对重点维修项目进行回访。
5.3.1.7  在服务窗口公开服务流程、服务制度、收费项目和标准。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之外的特约服务和便民服务。根据社区实际组织社区活动。
5.3.1.8  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公布物业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
5.3.1.9  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规范使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
5.3.1.10  制定装修登记、告知、监督、检查等装修管理制度,建立业主装修档案,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及时制止和报告。  
5.3.1.11  采取多种形式如电话、走访、座谈会、问卷调查等,每年与业主沟通不低于 70%;每年至少1 次征询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对业主反映问题的处理率达 90%以上。
5.3.1.12  制订相应的物业管理项目达标争创规划。

5.3.2  房屋管理
5.3.2.1  对房屋共用部位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有巡查、维修、保养记录。
5.3.2.2  每年一次对房屋结构及涉及使用安全的部位进行检查并有记录,发现损坏及时安排专项修理。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或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根据委托方或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决定组织维修。
5.3.2.3  每半月 1 次对单元门、楼道内防火门、窗户进行安全检查,门窗关闭正常,门窗玻璃保持 90%以上的完好率。做好相关巡查记录。每年 1 次以上(应于雨季前安排)对屋面泄水沟、室内、室外排水管道进行清扫、疏通,保障排水畅通。定期检查屋顶,发现防水层有气臌、碎裂、隔热板有断裂、缺损的,应制定维修方案,并与委托方或业主委会员协商安排专项修理。
5.3.2.4  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有关规定和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要求,与业主在装修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告知装修人有关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装修期间至少两次巡查装修施工现场,发现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5.3.2.5  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及违反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5.3.2.6  墙体表层无明显剥落,地坪、地砖基本平整,如有缺损,及时修补。
5.3.2.7  物业区域主出入口设有平面示意图,主要路口设有路标。各组团、栋及单元(门)、户和公共配套设施、场地有明显标识。
5.3.2.8  物业区域内危险隐患部位设置安全防范警示标识,并在主要通道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识;每月检查 1 次,保证标识清晰完整。

5.3.3  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
5.3.3.1  对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依法应由专业部门负责的除外)。共用设施设备完好率 90%以上,急修及时率达 95%。
5.3.3.2  有设施设备的运行、巡查、维修、保养等记录,并按国家规定办理年检手续,保证其性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5.3.3.3  设施设备标识齐全、规范,责任人明确;操作维护人员严格执行设施设备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5.3.3.4  属于小修范围的共用设施设备,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或者需要更新改造的共用设施设备,及时编制维修、更新改造计划或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根据委托方或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决定,组织维修或者更新改造。
5.3.3.5  二次供水水箱按规定清洗,水质符合卫生要求。
5.3.3.6  按合同约定保证电梯正常运行。
5.3.3.7  消防设施设备完好,保持消防器材能随时有效使用;消防通道畅通。
5.3.3.8  设备房保持整洁、通风,无跑、冒、滴、漏和鼠害现象。
5.3.3.9  不定期巡视路面、侧石、围墙、窨井、健身设施等;要求路面不积水(因市政、管道结构因素除外),窨井不漫溢,围墙不倾斜,窨井盖无缺损,健身设施能正常使用(需更换除外)。主要道路及停车场交通标识齐全、规范。
5.3.3.10  路灯、楼道灯完好率不低于 90%。损坏的应在一周内修复。
5.3.3.11  对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有明显警示标识和防范措施;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设备故障有应急预案。

5.3.4  协助维护公共秩序
5.3.4.1  公共秩序维护人员受过相关安全护卫知识与技能岗位培训,持证上岗,身体健康,有较强责任心;上岗时佩带统一标志,穿戴统一制服;能对小区日常护卫事项做出正确反应;能正确使用消防器材。
5.3.4.2  物业区域主出入口 24 小时值班,对进出车辆进行管理和疏导,保持出入口整洁和畅通;阻止小商小贩、可疑人员随意入内。
5.3.4.3  不定期巡逻,遇到突发事件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及时报告物业管理处和相关部门。
5.3.4.4  地面、墙面设置简易的交通标志;地面有停车点,车辆有序自行停放(非机动车)。收取看管费的车库(棚)24 小时有专人管理,备有必需的消防器材,车辆停放有序;车库(棚)场地整洁,有照明设施,无渗漏、无明显积水;无易燃、易爆物品存放。

5.3.5  保洁服务
5.3.5.1  路面、绿地、明沟无明显暴露垃圾;宣传栏、健身设施等每 2 周擦拭 1 次。
5.3.5.2  根据物业情况设置垃圾收集点,收集点周围地面无污迹,无散落垃圾,无明显异味。生活垃圾每天清运 1 次。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定期消毒和灭虫除害。
5.3.5.3  小区按规定设置果皮箱,每日清洁 1 次,无满溢、无异味、无污迹。
5.3.5.4  雨、污水井每半年检查 1 次,并视检查情况及时清掏;化粪池每季度检查 1 次,发现异常及时做出清掏计划。。
5.3.5.5  楼道每周清扫 1 次,走道、门厅、楼梯地面无垃圾、杂物,无乱堆乱放,无卫生死角。
5.3.5.6  楼梯扶手、栏杆、窗台每周擦试一次;消防栓、指示牌等公共设施无污渍。
5.3.5.7  天花板、公共灯具定期除尘,保持目视基本无灰尘,无蜘蛛网。
5.3.5.8  走廊、楼梯窗玻璃每季度清洁 1 次,门厅玻璃每月清洁 1 次,目视基本洁净。
5.3.5.9  天台、屋顶每季度清扫 1 次。
5.3.5.10  电梯轿厢保持整洁,操作板处无污迹。
5.3.5.11  大理石地面、墙面按合同规定定期保养。

5.3.6  绿化养护管理
5.3.6.1  绿地无杂物,无侵占现象。
5.3.6.2  以绿为主,绿地内植物覆盖率在 50%以上。
5.3.6.3  花草树木目视外观长势良好,无明显杂草,无严重病虫害。
5.3.6.4  绿地植物存活率 95%以上。
发表于2010-03-04
让广大邻居学习一下,也好有根有据的维护自己的权利呀。有什么疑问,请联系本斑竹。一起学习探讨。。。一起维护我们的权利。。
发表于2010-03-07
引用:茧壳 在2010-3-4 15:35:46写道:原帖
前    言
为提高我省物业管理服务水平,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物业管理企业的经营服务行为,为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提供参考依据,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山东省建设厅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建设厅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英、王晓瑜、胡冰、张恒志、张宣文、王西涛、蔡志刚、韩小华、蓝颉、闫晓燕。
 
 怎么这么多,没看完
发表于2010-03-12
引用:蓝蝶依人 在2010-3-7 8:53:13写道:原帖
 怎么这么多,没看完
 
 慢慢看,要不你能明白?
发表于2010-03-12
引用:茧壳 在2010-3-12 11:51:30写道:原帖
 慢慢看,要不你能明白?
 
 没耐心 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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