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页|1|
/1页

主题:业主维权的几个案例(楼书和沙盘什么的)

发表于2007-12-07
消费者李某于2002年8月29日与某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协议,购买该公司预售的ⅩⅩ园2号楼1单元402室商品房,双方根据被诉人提供的沙盘模型,约定所购商品房建筑面积为83.63平方米,基价1200元/平方米,另加四楼层差15%,总计价款115409元,2003年5月1日上房。截止到2003年3月28日,该楼的2、3、4单元已峻工,但1单元却未施工,而且即将施工的1单元,将比沙盘模型的层高提高0.80至0.90米,建筑面积也增至89平方米;同时,由于楼前有了平台,给消费者的家庭财产带来不安全隐患,5月1日更无法上房。为此,消费者要求被诉人给予经济补偿,多次协商未果。于2003年3月28日投诉到徐州市消协。

市消协受理该投诉后,召集双方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该公司承认消费者所反映的问题属实。双方最终达成如下一致意见:由该公司给消费者一次性补偿人民币10000元整,该款项从投诉人应缴房款中扣除。该公司承诺施工后的商品房房高不超过2号楼其它单元四层的1米(含1米),若超出此范围,该公司承诺就层差部分按照与层高比例进行加倍赔偿.

    点评:诚信是金,只有讲诚信才会赢得消费者,只有讲诚信才会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只错能改就是好同志吗”。当然,消费者的维权意识还可以,将沙盘拍了照片,否则,开发商可能也不承认啦。
发表于2007-12-07
[标题]  商品房预售合同拟修改,沙盘是否属实须在合同中明确


       售楼处的沙盘将不能再随便夸大其辞,忽悠消费者了。昨天北京市建委回复北京市人大代表议案时表示,拟通过修改预售商品房合同示范文本规范开发商的虚假宣传问题,预售合同中将明确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布局、结构、环境与沙盘示意模型是否一致。

      今年“两会”上,市人大代表张丹提交了“关于规范商品房沙盘示意图的建议”,指出部分开发商搞沙盘(商品房模型)障眼法,待购房者签约购买后又不兑现沙盘上所显示功能,这种欺诈行为导致纠纷不断。

      市建委答复说,去年3月推出的预售商品房合同示范文本已应用一年多,市建委正和市工商局研究修改合同中的部分内容,使其完善,这包括增加关于实际交付商品房与沙盘是否一致的条款。

      在新版合同出台前,消费者应与开发商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把沙盘中或者开发商在售房中所承诺的相关情况写进合同,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发表于2007-12-07
主题:这样的购房楼书具有法律效力吗? [回复] [树状]  
 
我从东北来  
 
账户充值|更换服饰  
 
   
发表时间: 2005-10-26 10:52:00  
 
 
 
提问:楼书中的小露台是封闭的,而实际交给我的是敞开式的,上面部分没有维护结构。最近发现在楼书的底封面外面最下写了很小的一行字:本楼书以最后的政府批文和实际的合同签定为准(在所有楼书内容、图片中都未标注)。 

但实际情况是这样的:a、合同中也未明确小露台是不封闭的(因为我是看了楼书和整个小区的沙盘买房的,楼书和沙盘上的小露台是封闭的.签合同时也未告知和写明小露台是敞开的.);b、合同约定如有结构改变要事先告知业主,但开发商也没告知业主。 

我的问题是:是否可以主张因实际交房的小露台与楼书(合同未写不封闭)不符,要求赔偿。十分感谢! 

王良斌律师回复:认购书常见于商品房交易中,容易引起法律纠纷。 

关于认购书的法律效力,实践中认识不一: 

一种意见是认购书仅仅是意向书,本身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另一种意见是,认定认购书的效力以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为必要条件,如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该认购书即具有预售合同的性质。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违反约定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您提供的情况,本律师认为应当具有约束力。开发商没有履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您可以要求其履行合同。
发表于2007-12-07
楼盘广告具有法律效应,大家一定要收好楼书、报纸广告、DM折页,这些都是购房人日后维权的有利武器!!沙盘照片也要收好,最好有DV录像
上一页|1|
/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