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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从中央最新表态 看未来房地产市场

发表于2007-08-16
近日,新华社播发了“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其中若干提法,值得高度重视,现摘取其中部分内容:
1、2007年底前,所有设区的城市要对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2008年底前,所有县城要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十一五”期末,全国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要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2008年底前,东部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地区要将保障范围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2、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3、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各地还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适当提高比例。
4、经济适用住房套型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生活水平,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5、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产权。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6、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只能由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实施。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在优先满足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购买基础上房源仍有多余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统一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出售,或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
至此,中央关于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思路已经空前明确:这就是,政府只为低收入阶层提供基本住房保证,提供“温饱”服务;至于小康和富裕,由市场解决。也就是说,在房地产政策上,中央支持了“深圳模式”,否决了干预市场的“南京模式”。
由于集资房实际上收到高度控制,经济适用房的产权受到限制,加上经济适用房子只有60平方米,廉租房只有50平方米,而且有收入上的严格限制。因此,购买商品房仍然是中产阶层解决住房问题的最重要途径。
因此,这一规定对房地产行业来说,是一个重大利好,对于已经购买了商品房的人来说,也是重大利好。当然,对于城市低收入阶层,更是重大利好。
所以,个人认为,如果你还没有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还是别等了。只能出手买房子了。哪怕是套二手的,也比看不到希望的等待要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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