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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违建”无产权 千万不能买

发表于2008-02-20
政策解读

《关于处理一九八二年以前非法占地和违章建筑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占用公共设施、菜地和国家建设重点地段的处理:不论任何单位(个人)在任何时候,非法占用道路、人行道、内街,占压管线、濠涌、渠箱及维护地带,影响市容卫生、交通、消防安全和妨碍市政建设的;占用蔬菜保护区、风景游览区、园林、绿化地的;占用文物古迹及其保护范围的;占用教育用地和国家近期建设的重点地段的,所有违章建筑均要限期拆除,清场退出,场地交回原管理部门接管。造成损失的,由违章单位负责赔偿……

第二条 在第一条规定范围以外地段的非法占地,分别三个时期,以市"清理办"为主,会同区"清理办"按下列各点规定处理:(一)一九六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的非法占地。不论国家、集体单位或个人,能按时如实登记,经审核后,除对其浪费或尚未使用的土地予以收回外,一般不作追究;但国家建设征用时,必须无偿退出。对情节恶劣者以及占地多的单位(个人)要给予处罚。其中,属于单位的,到市规划部门申报补办用地手续;属于居民的,由所在区"清理办"出具证明,到市房管部门申报办理房屋登记手续……

交易提醒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如李某所购房屋中的违章建筑已经国家有关管理部门处理,允许办理产权的,则该房屋的房地产权证上不会再注记"违章建筑"。如房地产权证上仍注记有"违章建筑"字眼的,则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已经国家有关管理部门处理,保留使用,国家征用时无偿拆除;一是未经国家有关管理部门处理,未申请违章建筑房地产权利。

由于购买二手房屋涉及的政策法规较复杂,建议买家购房前先了解清楚情况,对有些疑问或业主、中介公司口头承诺要写入合同,约定好彼此的权利义务,以保证自身权益。从中介公司来说,要做好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桥梁,遵守法律,恪守职业道德,为自己的服务对象提供必要的咨询和专业意见,促成双方达成交易;对自己不熟悉的政策法规,要主动向购房者说明,带其到政府或其他部门咨询清楚,切实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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