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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房产交易税

发表于2008-02-24
1.营业税-以实际销售金额全额或实际销售金额减去原登记价的差价 为基准,按 5 %收取。
由转让方支付(登记部门代征) 2.城市建设维护税-以营业税为基准,按 1 %收取。
由转让方支付(登记部门代征) 
3.教育费附加-以营业税为基准,按 3 %收取。 
由转让方支付(登记部门代征) 4. 印花税-以实际销售金额为基准,按 0.05%X2收取。
转让方、受让方均支付(登记部门代征)  5.个人(单位)所得税-以实际销售金额减去原登记价的差价,个人按20%(单位按15%)收取。
由转让方支付(个人登记部门代征、由税务部门征收 ) 6.契税-以实际销售金额为基准,按1.5%或3%征收。
由受让方支付( 登记部门代收)  7.登记费 -个人按 50 元 、单位 按80 元收取。
由受让方支付( 登记部门收取 ) 8.房地产交易服务费-以房产证建筑面积的平方数为基准, 每平方米 3 元X2收取。
转让方、受让方均支付(登记部门代征) 9.《房地产证》贴花 -按每本新房产证5 元收取。
由受让方支付( 登记部门收取 )
10.土地增值税-以房产转让收入全额减除该房地产原价以及转让环节发生的各项税费后的余额为基准,按30%-60%收取
由转让方支付(登记部门代收)
另--交易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的需要交纳的:
11.土地使用费-按实地占地面积平方为基准,住宅按每平方2元,商业按每平方3元,最高每平米不超过3.9元。
12.公证费-(1)房产转移公证费,以实际销售金额为基准,按3‰收取。由买卖双方中的境外人士支付(公证处代收)
(2)全权委托公证费,按每次公证280元,每本公证书20元收取。由委托人支付(公证处代收)
(3)抵押合同公证费,以实际贷款金额为基准,按3‰收取。由所需贷款境外人士支付(公证处代收)
13.查档费-口头咨询一次20元,打单一次50元。
发表于2008-02-24
好帖好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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