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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房""新房"上市有别 放弃经适房可优先购两限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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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老房""新房"上市有别 放弃经适房可优先购两限房
房里有乾坤
发表于
2008-04-11
进微信群讨论
将已购经适房按原价出售的购房家庭,可按照现行规定再次申请;但如果将已购经适房按市场价格出售,则不得再买经适房、两限房和其他保障性住房。这是记者昨日从北京市建委获悉的。
北京市建委住保办昨日进一步明确了“经适房再上市交易采取新房新办法、老房老办法”的政策。并以近期即将出台的《关于已购经
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具体下发之日,作为“新房”和“老房”的区分点。据了解,目前《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已完成征求意见环节,不久将正式公布。
“老房”“新房”上市规矩不同
按照市建委相关规定,经适房(包括购买的二手经适房)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5年的,无论新房还是老房均不得上市;确需出售的,产权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管理部门通过摇号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购房人,由购房人按原价购买或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而符合条件的购房人,必须是按照有关规定已办理好经适房的购买资格审核手续。
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5年上市交易的,就应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新房出售补交金额,根据原来购买经适房时的价格和出售时同地段房屋状况基本相似的普通商品房价差的70%确定;老房出售时,产权人应按出售价格的1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同等价格条件下,已购经适房产权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优先回购。
放弃经适房可优先购两限房
北京市建委昨日特别解释,购房者承诺放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可优先配售限价商品住房。根据相关规定,老审核表不再办理延期手续,须按现行的审核标准和规定程序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街道或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轮候。符合现行准入标准,经公示无异议纳入轮候,轮候时间从原核准的购买资格之日起计算。
另外,对于按新政策已经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的申请家庭,在家庭收入、住房或资产情况等方面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报告,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进行调整。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也可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和资产情况进行检查。
据悉,申请家庭不及时、不如实申报住房、收入、家庭人口及资产情况的,将被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特别提示
擅自出租经适房将被责令退房
北京市建委明确提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不能用于自住以外的用途。经适房只能自住,不得出租或出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
违反规定擅自改变房屋使用用途、转租或转借他人居住的购房人,将被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责令退回已购住房或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来源:北京商报
秋思无限
发表于
2008-04-12
还有这样的规定啊
顶帖器q525093551
发表于
2009-09-21
不顶不行 oih%d%nm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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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委住保办昨日进一步明确了“经适房再上市交易采取新房新办法、老房老办法”的政策。并以近期即将出台的《关于已购经
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具体下发之日,作为“新房”和“老房”的区分点。据了解,目前《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已完成征求意见环节,不久将正式公布。
“老房”“新房”上市规矩不同
按照市建委相关规定,经适房(包括购买的二手经适房)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5年的,无论新房还是老房均不得上市;确需出售的,产权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管理部门通过摇号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购房人,由购房人按原价购买或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而符合条件的购房人,必须是按照有关规定已办理好经适房的购买资格审核手续。
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5年上市交易的,就应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新房出售补交金额,根据原来购买经适房时的价格和出售时同地段房屋状况基本相似的普通商品房价差的70%确定;老房出售时,产权人应按出售价格的1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同等价格条件下,已购经适房产权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优先回购。
放弃经适房可优先购两限房
北京市建委昨日特别解释,购房者承诺放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可优先配售限价商品住房。根据相关规定,老审核表不再办理延期手续,须按现行的审核标准和规定程序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街道或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轮候。符合现行准入标准,经公示无异议纳入轮候,轮候时间从原核准的购买资格之日起计算。
另外,对于按新政策已经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的申请家庭,在家庭收入、住房或资产情况等方面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报告,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进行调整。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也可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和资产情况进行检查。
据悉,申请家庭不及时、不如实申报住房、收入、家庭人口及资产情况的,将被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特别提示
擅自出租经适房将被责令退房
北京市建委明确提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不能用于自住以外的用途。经适房只能自住,不得出租或出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
违反规定擅自改变房屋使用用途、转租或转借他人居住的购房人,将被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责令退回已购住房或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来源:北京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