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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在我这看房就得从我这买 市民无奈“霸王条款”

发表于2009-10-28

       买二手房,看房前却要先与中介签署具有排他性的“购房服务中介协议”,看好的房子不能再通过别家中介成交。看房者认为,签完协议就不能再选择中介了是中介单方的 “霸王条款”,剥夺了看房者比价选房的权利;而房屋中介也大倒苦水,目前中介竞争如此激烈,签署排他协议为的也是牢牢抓住客户。

发表于2009-10-28

惹官司!

这家看房那家买

邴先生从一家房产中介看好一处房源后,却从另一家中介手中购到所看房屋。前中介以邴先生违反了双方签署的《委托中介购房服务协议》将其告上法庭。23日,四方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发表于2009-10-28
据了解,今年3月9日,被告邴先生到原告四方区一家中介寻找二手房源,并在该中介提供的《委托中介购房服务协议》上签名,协议中注明的房源信息为人民路235号的某户房屋。协议约定,若邴先生与中介方提供的房屋产权所有人签订买卖房合同,就视为中介成功,如私自签订或其他中介代为签订买卖房合同,视为购房违约。当日,邴先生在中介的带领下看了房,此后再无反馈信息。3月13日,邴先生通过四方区另一家中介与原房主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于4月3日交纳中介费3500元。后来,前中介经原房主得知邴先生已通过其他中介购买了该房,认为邴先生违反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已构成违约。
发表于2009-10-28
四方法院判决指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中介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法院认为,被告并非为逃避中介费与房主私下成交,而是通过其他中介居间购买。被告虽在原告提供的《委托中介购房服务协议》签名,但该协议系原告提供的格式合同,其中部分约定加重了被告的责任,并排除了被告的选择权利,应属无效条款。
发表于2009-10-28
专家说法

看房协议应由双方约定

潜规则?

中介签排他协议

26日,记者走访发现,在各家中介看房均需先签看房协议,市民签了协议后就不能再从其他中介买同一所房子。对此,不少中介大倒苦水。21世纪不动产的经纪人刘女士说:“现在房产中介行业间的竞争太激烈了,谁能率先抓住客户谁就抢得了市场先机,签署中介服务协议就是为了防止客户中途跳单,每家房产中介都如此。”

发表于2009-10-28
2009年初,小刘通过一家中介看好了城阳区一套52平米的房子,报价39万,由于房价不能优惠小刘没有购买。半月后,小刘在另外一家中介看到同一所房子,这家中介帮小刘与房主沟通降价,最终给出36.5万的报价。小刘通过第二家中介买了此房,随后该中介又积极帮小刘办贷款、交契税,小刘对其服务很满意。近日,前中介得知小刘已通过别家中介买房后,开始不断找小刘理论。 对此小刘很头疼:“我们买房子最关心的是价钱和服务,第一家中介给的价太高并且不能讲价,我们自然选择第二家中介了,省了两万五呢。我又不是撇开中介和房东私下成交,并不构成违约。”
发表于2009-10-28
采访中多数购房者认为,看房前中介提供的看房协议是中介单方订立的条款,太具强制性,购房者不签不行,明显是霸王条款。购房者表示自己有权利货比三家,选择服务质量更好、价位更合理的中介提供服务选择服务。
发表于2009-10-28
文康律师事务所的贾律师表示,协议既然在行业存在,就应该具有一定约束作用。但这些协议多由中介方出具,一些条款明显剥夺了购房者的选择权,在法律上属于无效条款。看房协议应本着主体双方约定的原则订立,并且在完全自愿的前提下签署。贾律师指出,看房者有选择多家中介为其服务的权利,只要不是抛开中介与房东私下成交就不构成违约。
发表于2009-10-28
业内专家指出,现在中介市场鱼龙混杂,房产中介应通过提高服务水平的方式来吸引客户,而非签协议捆绑客户。购房者在选购二手房时,也应尽量选择信誉好的大中介,首先看中介是否在工商局注册登记,是否有经营资质,以避免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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