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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青岛户籍新政引市民热问

发表于2007-09-04
本报8月31日报道了本市 9月 1日起实施新户籍政策一事,引起众多读者的关注,本报的热线电话一时变成了“户籍热线”。针对购房落户政策、大中专生落户政策,以及直系亲属投靠落户等广大读者咨询的热点问题,本报记者采访了市公安局户政处于卫东副处长等工作人员,详细解读新户籍政策。
发表于2007-09-04
杨先生:我 2006年在四方区购买了一套 130多平方米的新房,可以办理落户吗? 


  于卫东副处长:新户籍政策中增加了购房落户条款,在何时购买房屋上没有限制。如果杨先生的《房屋产权证》没有被抵押到银行贷款,房屋是一手住宅房且已实际居住,是可以办理落户的。分期付款的房屋,等贷款还清,房主拿到《房屋产权证》后,才能办理落户。另外,房主须在青岛具有稳定的经济来源。 


  可享落户政策的房屋是指在市内四区和三区 (崂山、城阳、黄岛 )购买的单套新建商品住宅 ,建筑面积达到 100平方米以上的,不包括二手房,不包括购买的新建商用房、商住两用房等。
发表于2007-09-04
张女士:我大专毕业在青岛工作已五年了,但期间换了工作单位,在现单位聘用期还不到三年,能否落户?对企业性质有限制吗? 


  于卫东副处长:具有大专学历者必须在现工作单位聘用期满三年,才可落户,对企业是属国营、私营等无限制。新户籍政策取消了对本科学历者的学位、年限限制,对大专学历者更是放宽了一些,原只有三区可接受普通专科学历的落户,现具体规定:“在市内四区和崂山、黄岛、城阳区 (以下简称三区 )内有接收单位,年龄 40周岁以下,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大专学历 (含高级技工学校学历 )且聘用期满三年的,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成年未婚子女可在工作所在地落户”。
发表于2007-09-04
严先生:取消城乡户口之别后,《居民户口簿》咋换?在享受低保、上学等政策方面有无变化? 


  市公安局户政处户籍科王科长:原《居民户口簿》上户口性质一栏,根据落户情况不同,分为非农业户口家庭户、非农业户口集体户、农业户口家庭户、农业户口集体户,现统一为居民户口家庭户、居民户口集体户。市民如有需要,可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更改户口簿内页上的户口性质一栏。 


  针对城乡户口统一后,相关政策的衔接问题,本市人事、教育劳动保障、农业、发展改革、卫生民政等部门,都会依据省有关部门出台的贯彻意见制定出相关的配套政策,报市政府批准后发布执行。暂未出台贯彻意见的,仍可按照本市现行政策实施。 


  关于新政策实施中的具体问题,读者有疑惑可到市公安局户政处、当地派出所咨询。
发表于2007-09-04
发表于2007-09-04
发表于2007-09-04
一般的城市落户是不成大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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