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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购房"贬值"女子向房产公司索赔,真新鲜!

发表于2008-03-18
本报讯 上海市民顾女士多年前花费76万余元购买的房屋,因后来周围环境发生了变化,顾女士认为房屋贬值,故向法院提出房产公司应赔偿差价损失75万余元的要求。针对诉请,法官释明法律关系应为撤销合同,但顾女士却没有提出这项要求。日前,其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请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
发表于2008-03-18
法院审理后认为,顾女士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房产公司故意隐瞒对房屋价值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而导致其受到经济损失,故其诉请事实不成立。即使其诉请事实成立,该重大误解导致的法律后果也应是撤销合同,但顾女士并不愿意撤销合同,因此驳回其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请。
发表于2008-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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